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25 日)
第3條
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一年期間之計算,自同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一定金額,按前項所定期間取得應稅憑證總計 金額計算之營業稅達新臺幣五千元。其計算公式如下:

營業稅=應稅憑證總計金額÷(1 +徵收率)x徵收率 前項營業稅,尾數不滿新臺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