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課稅所得之計算 ( 99 年 01 月 07 日)
第20條
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因受僱而取得薪津、工資及其他類似之報酬,以其於 受僱期間所取得之勞務報酬為準,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受僱勞務之實 際居留天數占該受僱期間之比例,計算屬中華民國來源之受僱勞務所得, 課徵所得稅。但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之勞務對總勞務報酬之貢獻度高於 該比例者,應以實際貢獻度為基礎,計算屬中華民國來源之受僱勞務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