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財稅資訊收費標準  ( 105 年 03 月 08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提供財稅資訊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稅或所得資料,每件收費新臺幣二百五十 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 別收取服務費。

二、縣市政府辦理民眾申購國宅、勞宅、青年購屋,各政府機關辦理公教 貸款,及銀行辦理首次購屋優惠貸款,查調申購人有無自住房屋及其 他相關資訊,按戶數每戶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三、申請財稅資訊需開發新軟體者,每支程式收費新臺幣二萬四千元;需 修改程式者,每修改一支程式收費新臺幣四千元。

四、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電腦主機者,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元,按 實際使用機時計費外,行政成本每小時收費新臺幣八百元,不足一小 時以一小時計費。

五、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監控室作業者,每小時收費 新臺幣二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費。

第3條
申請財稅資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收費。但非採媒體查調而採紙本 查調列印者,每張收取新臺幣二元:

一、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其與財政部財政 資訊中心間資訊交流,符合互惠原則。

二、依法協助辦理政府社會福利政策。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