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96 年 07 月 31 日)
第6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 內,並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