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96 年 07 月 31 日)
第4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自行使用於回收再利用之設備,其在同一課稅年 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自 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及未申請投資抵減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