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96 年 07 月 31 日)
第3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申請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目及第九目規定專案 認定之支出,其於費用發生當年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 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核准者,自費用發生年度起適用;其 逾費用發生年度始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申請之年度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