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96 年 07 月 31 日)
第12條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及研究支出,其交易行為及購置成本之原 始憑證,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所得稅 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