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 96 年 04 月 26 日)
第6條
依本辦法規定計算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之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及應分攤之成 本、費用、利息或損失,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之減除項目,應 分別轉作當年度各免稅收入之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