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 102 年 08 月 26 日)
第8條
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券,其轉讓之日,以下列日期為準:

一、經由證券經紀商現券賣出證券,為買賣成交日;非經由證券經紀商現 券賣出證券,為買賣交割日。

二、融券賣出證券,以買進證券償還者,為其買進之日;以現券償還者, 為現券償還之日。

三、借券人賣出證券,以買進證券償還者,為其買進之日;以現券償還者 ,為現券償還之日。

四、出借人收取有價證券權益補償屬出售證券部分,為收取權益補償之日 。

五、借券人違約,出借人取得現金返還或自行處分擔保品,視同出借人出 售借貸標的證券,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採定價及競價交易方式者,為 借券人發生違規事件第三個營業日;採議借交易方式者,為違規事由 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

六、借券人之股票擔保品因違約而遭處分者,為擔保品被處分之日。

七、因所投資之公司進行股份轉換之收購行為,而以原持有股份進行轉換 者,為收購基準日。

八、經由其他方式轉讓者,為實際交易發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