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 102 年 08 月 26 日)
第5條
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持有人轉讓其受益 憑證時,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交易所得額或損失額;其向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應以買回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 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或損失額。

申報前項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應檢附之文件,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二 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