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 102 年 08 月 26 日)
第12條
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應於轉 讓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前項受益人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者,應以契約約定核算買 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