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 102 年 08 月 26 日)
第11條
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券,適用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 款及第十四條之二第九項規定時,應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持有期間:

一、以自證券取得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但適用本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九 項規定者,以自上市或上櫃買賣開始日之日起算。

二、前款證券取得之日,視所轉讓證券原始取得之原因,分別依第七條各 款規定認定之。

三、第一款證券轉讓之日,視其轉讓證券之事由,分別依第八條各款規定 認定之。其屬同條第二款融券賣出或第三款借券賣出者,以融券或借 券賣出前已取得現券並以該現券償還之情形為限;該現券轉讓之日, 分別以原融券賣出之日或原借券賣出之日為準。

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如有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適 用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規定時,證券持有期間之計算,以下 列日期起算;適用本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九項規定時,以自上市或上櫃買賣 開始日之日起算,至受託人轉讓該證券之日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轉為受託人自有證券之日止:

一、證券為信託財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益人如為委託人,為委託人取得該證券之日。

(二)受益人如為非委託人,或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為訂定信託契 約之日;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證券為信託財產者,為追加申請日 。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如有變更受益人之情事,為變更受益人之日;受 益人由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而為確定者,為確定受益人之日。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所取得之證券,為受託人取得 該證券之日;該證券持有期間內,如有變更受益人之情事,為變更受 益人之日;如有受益人由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而為確定,為確定受益人 之日。

信託關係存續中或信託關係消滅後,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予受 益人,該信託財產中如有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券,受益人出售 該證券之交易所得適用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規定時,其證券 持有期間之計算,以下列日期起算;適用本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九項規定時 ,以自上市或上櫃買賣開始日之日起算,至受益人轉讓該證券之日止:

一、受託人交付之證券為原信託財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益人如為委託人,為委託人取得該證券之日。

(二)受益人如為非委託人,為訂定信託契約之日;信託關係存續中,追 加證券為信託財產者,為追加申請日。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如有變更受益人之情事,為變更受益人之日;受 益人由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而為確定者,為確定受益人之日。

二、受託人交付之證券為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所取得之 證券,為受託人取得該證券之日;該證券持有期間內,如有變更受益 人之情事,為變更受益人之日;如有受益人由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而為 確定,為確定受益人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