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07 月 19 日)
第9條
營利事業於計算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證券交易所得時,其營 業費用及借款利息,除可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其依所得 稅法相關規定計算之出售有價證券應分攤之費用及利息,得自有價證券出 售收入項下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