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07 月 19 日)
第6條
營利事業出售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未上市、未上櫃及興櫃公 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其售價顯較時價為低者,除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 ,經查明屬實者外,應按時價核定其售價。

前項所定時價,應參酌該股票同時期相當交易量之成交價格認定之;同時 期查無相當交易量之成交價格者,按交易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認 定之。

前項所定同時期,為該股票交易日之前三十日;所定相當交易量,以該股 票交易量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五十為範圍。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筆者, 以其平均數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