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07 月 19 日)
第2條
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或個人,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應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基本稅額,並依財政部規定之格式申報及繳納。

前項營利事業或個人未依規定申報所得基本稅額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 料,核定其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