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07 月 19 日)
第19條
營利事業經依企業併購法第四十二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條或 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轉讓者,其原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 規定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各項免稅所得,得繼續免予計入營利事業基本 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