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07 月 19 日)
第18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應申報基本所得額,而有漏報或短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 稅額者,應依下列公式計算漏稅額:

一、稽徵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核定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 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稽徵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核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漏稅 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營利事業: 1.申報部分核定一般所得稅額小於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 漏稅額=全部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漏報或短 報基本所得額之扣繳稅額 2.申報部分核定一般所得稅額大於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 漏稅額=全部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一般所得稅額-漏報 或短報基本所得額之扣繳稅額 3.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及全部核定基本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所得額-新臺幣五 十萬元)x徵收率 全部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所得額+漏報或短報 基本所得額)-新臺幣五十萬元〕x徵收率

(二)個人: 1.漏稅額=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經核 定之退稅款(不分已否退還)-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扣繳稅額及 可扣抵稅額-短報或漏報基本稅額中屬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 2.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及短報或漏報基本稅額中 屬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所得額+短報或漏報基本 所得額)-新臺幣六百萬元〕x20% 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所得額-新臺幣六 百萬元)x20% 短報或漏報基本稅額中屬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核定基本稅 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x〔短報或漏報基本稅額中屬應稅 免罰部分所得額÷(核定基本所得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所得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