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07 月 19 日)
第16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指保險期間始日 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保險給付,其屬死亡給付且一申報戶 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 ,扣除新臺幣三千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