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07 月 19 日)
第14條
個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之公式 如下: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 第四款規定之金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金額-本條 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損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 金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損失)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六百萬元)x 20% 依前項計算公式應加計之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之金額, 經分別減除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損失後之餘額為負數者,該 負數不予計入。

個人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差額得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 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 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額,不得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