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07 月 19 日)
第12條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計算基本稅額之公式如下: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五十萬元)×徵收率營利事業依本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差額得減除第五條第九項及第十項規定之國外所 得稅額、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規定之留抵稅額、尚未抵繳之暫繳稅額及 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繳納之所得稅,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前項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差額以暫繳稅額及扣繳稅額抵繳者 ,得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其計入日期為所得稅法第二十 三條規定之會計年度之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