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總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5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所 得稅申報時,應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個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如其基本所得 額超過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金額,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 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