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6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申請登錄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備,其能補正者,國稅局應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得逕行駁回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