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27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參加專業訓練考評合格者,專業訓練單位應發給完成訓 練證明(含時數及課程證明),並於訓練結束後十五日內,將訓練合格之 受訓人員名冊、訓練課程名稱、訓練時數等資料通報受訓人員事務所或執 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