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國稅局得視實際需要,洽請符合規定之專業訓練單位 加開專業訓練課程或自行辦理專業訓練:

一、轄區內之直轄市或縣(市)內無申請為專業訓練單位者。

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因重病或其他重大意外事故,致無法參加其登記執 行業務區域內專業訓練單位於當年度正常開辦之所有專業訓練課程, 經報請其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查明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