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22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執行業務時,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辦理;涉有犯罪嫌疑者,由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函報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移送 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