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2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拒絕接受委任:

一、委任人不提供必要之帳簿文據憑證或關係文件。

二、委任人意圖為不實不當之記帳、報稅。

三、其他因委任人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為公正詳實之記帳報稅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