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19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一、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二、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項,無正 當理由予以拒絕或遲延。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將登錄執業證明書出租或出借他人執業。

五、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

六、對於受委任事件,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