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18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設置簿冊,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案件之類別及內容。

二、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三、酬金數額。

四、委任日期。

依前項規定設置之簿冊,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