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16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 書,並將委任書副本隨同受委任辦理案件附送案件受理機關。

前項委任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受委任人之登錄字號。

二、委任案件內容及委任權限。

三、委任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