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15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經國稅局核准登錄者,得在登錄執行業務區域內,繼續 執行下列業務:

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