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14條
未依規定辦理登錄或登錄後經註銷者,不得執行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其 擅自執行業務者,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