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13條
國稅局應備置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名簿,載明下列事項:

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 籍地址及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學歷。

二、事務所或執業場所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三、執行業務區域。

四、登錄日期及文號。

五、註銷日期及文號。

六、變更登錄事項內容、日期及文號。

七、參加專業訓練紀錄,包括專業訓練單位、訓練起迄日期、訓練時數、 訓練課程、考評。

八、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名稱。

九、曾否受過懲戒。

十、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八款事項有異動或停業、復業者,記帳及報稅代 理人應於異動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 稅局辦理異動登記。事務所或執業場所遷移至其他國稅局轄區者,應向原 登錄(記)之國稅局辦理遷移登記;嗣後應登記事項有異動者,均向遷移 後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異動登記。

第一項第三款之執行業務區域以其登記開業之直轄市、縣(市)為其執行 業務區域。其在其他直轄市、縣(市)執行業務者,應於執業前向事務所 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登記,免設分事務所。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應將所登錄(記)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名簿於國稅局網站公告,相關格式由財政部定之。但記 帳及報稅代理人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通訊地 址、聯絡電話、學歷、登錄日期、註銷日期、文號、變更登錄事項日期、 文號、參加專業訓練紀錄、事務所或執業場所聯絡電話及扣繳單位統一編 號,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事務所名稱,應註明「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記帳 及報稅代理人二人以上聯合執業者,應冠以「聯合」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