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12條
已依本辦法規定完成登錄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第四條、自行申請註銷登 錄或死亡之情形,由其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註銷登錄。

國稅局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統計前一年度辦理之註銷登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