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10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污損或破損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得繳 納證明書費,檢具下列文件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換發 :

一、申請書。

二、原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