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 106 年 10 月 20 日)
第7條
財政部審查合格時,應發給記帳士證書,並於網站公告。

財政部依第五條規定或審查不合格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 請人,並退還證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