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 106 年 10 月 20 日)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請領記帳士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並檢具下列文 件,向財政部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履歷表。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其為外國人者,為護照、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 影本。
五、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前項證書費,其費額由財政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