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93 年 11 月 17 日)
第8條
懲戒委員會應將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記帳士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二十 日內提出答辯書,如認為必要時,得通知到會陳述;如不依限提出答辯書 或到會陳述者,得逕行決議。

前項到會陳述,應由審查委員詢問之,並作成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