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93 年 11 月 17 日)
第6條
移送單位應撰妥移付懲戒報告書,內容包括被付懲戒記帳士之基本資料、 案情概述、移付理由及法律依據等,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報請財政部交 付懲戒。

利害關係人認為記帳士有應付懲戒事由時,應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 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財政部收受移請交付懲戒事件後,應於二日內發交懲戒委員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