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93 年 11 月 17 日)
第2條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 (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 置委員九人,分別由財政部就 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財政部代表三人,包括賦稅署代表二人及法規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商業司代表一人。

三、記帳士代表二人。

四、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三人。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續聘以二次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