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93 年 11 月 17 日)
第17條
覆審委員會之開會決議方法、決議書之製作、記載、送達及被付懲戒記帳 士陳述意見等事項,準用本規則關於懲戒審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