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93 年 11 月 17 日)
第15條
被付懲戒之記帳士未於前條規定期限內申請覆審者,其決議即行確定。懲 戒委員會應將其決議書於網站公告,並分別通知被付懲戒記帳士所屬記帳 士公會、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原移送單位,及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列舉事 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之利害關 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