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93 年 11 月 17 日)
第14條
被付懲戒之記帳士對於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 日起二十日內,附具理由書,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