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93 年 11 月 17 日)
第13條
決議書應分別送達於被付懲戒之記帳士及原移送單位,並取具送達證書附 卷;其由郵遞者,以郵局之回執視為送達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