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條
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

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

二、標誌、資料 (訊) 、謄本、影本、抄件、公報、書刊、書狀、書表、 簡章及圖說。

三、資料 (訊) 之抄錄、郵寄、傳輸或檔案之閱覽。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