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0條
各機關對逾期繳納規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納規費,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