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條
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對於規費之徵收, 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法院徵收規費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