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3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規費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

一、為維護財政、經濟、金融穩定、社會秩序或工作安全所辦理之事項。

二、不合時宜或不具徵收效益之規費。

三、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