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  ( 99 年 05 月 05 日)
第13條
第三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 十一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