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7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 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 或移轉、承典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