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6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 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